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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11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2年10月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通知的形式,传达落实近期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自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一系列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改革,2021年底至今年上半年,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出台《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42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新措施,下放多个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审批服务。为有效衔接新许可要求,释放行政审批改革红利,确保总局下放事项接得住、办得好,解决许可改革以来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我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目标

  结合我省实际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流程,提高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具体措施

  1.试安装施工前告知

  《通知》对办理试安装的施工告知方法和所需文书进行了明确。首次(含增项、升级)申请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许可需要在使用现场实际试安装时,应凭受理机关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纸质原件办理开工告知,为防止多地多次安装,《受理决定书》纸质原件只发放一次,施工前告知接受部门填写试安装项目信息,盖章后,《受理决定书》不再具有办理开工告知的效力。《受理决定书》在现场鉴定评审时由评审机构回收。

  2.评审日期

  《通知》提出了鉴定评审单位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现场鉴定评审日期的方法。按照许可规则规定。鉴定评审(含整改)工作在受理决定书签发一年内完成。申请单位在与鉴定评审约定评审时间时,也要充分计划好技术资料整理、试生产、现场布置等准备时间并预留发现问题所需的整改时间。

  3.申请信息变更

  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许可功能设置,在申请受理后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地址名称或者充装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名称等不涉及申请单位主体和申请许可项目变更的,可以通过审批系统直接提出变更申请。

  原有许可证单位变更以上项目需要先变更原有许可证证载信息。

  生产单位变更制造地址、许可项目、子项目,充装单位变更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的,需要终止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以保证申请内容与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和申请意愿一致。

  4.原有许可延期换证

  原总局发证向总局申请,原省局发证向省局申请,换证向新的许可目录中许可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5.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补充了许可有效期内经现场鉴定评审、现场确认可以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情形,对经过核查的情况通过采信申请单位承诺,扩大改革获益覆盖面。提出了违反承诺在审批过程中的后果,对审批过程和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互通提出了具体要求。

  6.委托事项

  厘清了审批机关和监察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和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的权责边界和任务分工,明确了自贸区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通过年度报告加强对承担委托审批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7.审批系统

  明确了使用新系统办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详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该公告已在省局官网和省政务服务网发布。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8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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