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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和保障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激励行政执法队伍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省局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职尽责免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实施以来,有效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建立起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文件精神,有必要完善湖北省市场监管系统履职尽责制度体系,念好履职尽责的“紧箍咒”,防范执法风险,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制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职尽责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落实情况的工作部署,省局在深入研究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部门重要文件的基础上,对原工商、原质监、原食药监涉及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借鉴有关部门和兄弟省份的相关规定,起草了《办法》。7月8日至7月15日,将草拟的《办法》在全省系统征求意见建议,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并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正式形成《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二十四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列出了二十八种免责情形,明确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办法》围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同时对被问责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树立“尽职免责、 失职追责”的鲜明导向。
(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办法》对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直接转接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规定,保证了与规章规定的一致性,也体现了行政执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
(二)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办法》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对不应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从职责范围、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履职尽责、不可抗力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规定了能够主动、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等三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四)优先使用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办法》规定在执法过错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五)不重复处分的原则。《办法》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处分。
《办法》的出台,旨在消除行政执法人员履职中的顾虑,激励执法人员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努力营造敢于亮剑、敢为人先、敢于担当的良好履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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