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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2-08-10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强化气瓶充装安全监管,2022年7月26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冀市监规〔2022〕4号),该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要求,于2007年发布了《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于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冀质监办〔2017〕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全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省现有气瓶充装单位1750多家,气瓶502多万只。

  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自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原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自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程对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又提出了新要求。

  鉴于《办法》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内容标准不相一致,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当前一系列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也不相适应,且又达到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5年有效时间,亟待修订完善。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监管,省局起草了《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从2019年5月份起,省局就开始着手《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颁布后,省局于2019年7月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执行和加强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工作,向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及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等单位征求意见。在梳理汇总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以《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一系列政策要求,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征求了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及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等单位意见。2021年8月,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向全社会征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组织专家审定。2021年11月,省局组织召开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相关专家参加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审定会,对其合法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逐章逐条逐句进行推敲、研究讨论,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进行合法审查。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2022年5月,省局将《管理办法》(送审稿)提交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对《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许可程序、许可范围、鉴定评审、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受理,共6条。明确许可申请种类、许可类别、资源条件、申报方式、受理要求等。

  第三章鉴定评审,共5条。明确鉴定评审时间安排、评审人员、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报告管理等。

  第四章审批发证,共4条。明确审批发证的工作时限、充装许可证管理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9条。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检查次数,明确燃气气瓶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要求、检查内容等。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管理办法》执行和废止时间等。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完善许可申请种类

  针对充装单位变更存储设备、气体种类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增加了“充装工艺”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充装地址名称变更申请种类;着眼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准入成本,增加了免评换证许可申请类别。

  (二)调整许可资源条件

  综合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和保证气瓶充装安全之间的关系,对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进行了调整;对《办法》没有覆盖的气瓶数量进行明确;增加充装站所有具备加气功能的设备,均应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条款;将非法改装使用、篡改信息化设备、数据等情况,列为禁止性行为;按照老站老办法、新站新要求,明确老旧充装单位取证许可的特殊要求。

  (三)明确相关职责分工

  气瓶充装安全,涉及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增加了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的原则要求,对行政审批部门和省、市、县(区)三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着重强化证后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同时,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为缩短打证发证时间,将充装许可证书编制、打印、邮寄等工作,由省局调整为各行政审批机关办理。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8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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