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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人社、住建、医保、营商、税务5部门制定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配套帮扶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今年3月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制度作为《条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为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或者遇到临时困难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合法存续的缓冲期,对降低维持成本、减轻经营压力、助力渡过难关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助推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大对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支持力度,有效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细化并完善配套帮扶措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推动歇业制度实施效果更具精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借鉴相关省市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本省实际,会同人社、住建、医保、营商、税务职能部门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积极回应歇业市场主体的现实诉求,在充分吸收融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歇业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细化税务、人社、医保、住建、营商等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同时,《实施办法》对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等工作提出要求,既保障歇业制度有力有序实施和落地见效,也有效防止歇业制度滥用,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据了解,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歇业制度的宣传解读和政策引导,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关注并适时跟踪歇业制度的实施进展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协调解决歇业制度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定期梳理总结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让市场主体充分感受到政策的便利化、人性化和体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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