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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2-04-30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针对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专利行政裁决,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临汾市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文具文体批发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21日,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文具文体批发部正在批发销售的产品含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徽记以及冰墩墩吉祥物的钥匙扣,涉嫌侵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徽记以及“冰墩墩”吉祥物钥匙扣。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的商品予以没收,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二: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珠宝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22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朔城区某珠宝店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金墩墩”。

  经查,该店销售的“金墩墩”与“冰墩墩”外形完全一致,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三: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2月,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阳泉市郊区某商贸中心销售的封坛老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商贸中心销售的产品属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商品予以没收,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例四: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盐湖区某生鲜便利店销售侵犯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爱生活”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举报,对运城市盐湖区某生鲜便利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店货架上发现“爱生活”系列卫生巾122包。

  经权利人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五: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山西某烘焙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进行商业宣传案

  2022年2月,依据舆情监测反映,“某官方直播间”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进行商业宣传。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调查,涉案短视频号为山西某烘焙食品有限公司认证并使用,用途为直播销售和品牌宣传。当事人在涉案视频中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

  案例六: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案

  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酒瓶(鲁纯粮)”外观设计专利(ZL201930706923.2)的独占被许可人,认为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鲁醇粮酒”侵犯该专利权,遂于2021年3月23日向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晋城市局作出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行政裁决。随后,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专利纠纷调解请求,晋城市局根据案件情况及双方诉求,协调双方多次沟通后达成调解协议并获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案例七:山西某玛钢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玛钢铸造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山西某玛钢有限公司认为山西某某玛钢铸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消防三通”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418717.8),于2021年6月,向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查处相关产品的请求。山西某某玛钢铸造有限公司辩称所生产的“消防三通”是在该专利申请日(2016年8月24日)前已经设计生产并提供了有关证据。

  经调查,晋中市局认定山西某某玛钢铸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消防三通”虽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但该“消防三通”设计生产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属于行使先用权行为,因此,山西某某玛钢铸造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

  案例八:山西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城区某烟酒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发现,阳泉市城区某烟酒行的一种酒盒涉嫌侵犯山西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盒(青花30)”外观涉及专利权(ZL201730026942.1)。专利权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阳泉市局对本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定涉案产品侵犯了山西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阳泉市城区某烟酒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相关宣传资料。

  案例九: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闻喜县某彩绘工艺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许可协议案

  2021年8月,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认为闻喜县某彩绘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碗产品侵犯其“玻璃碗(A)”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2030424534.3)。

  运城市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闻喜县某彩绘工艺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侵权产品投放市场。行政裁决后,经当事人双方的请求,运城市局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调解,双方随后又达成专利许可协议取得双赢。

  案例十:德国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两合公司与山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德国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两合公司称山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其“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权(ZL200380103602.X)产品,于2021年6月向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太原市局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定山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责令山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anxi.gov.cn/xwzx/dtyw/202204/t20220425_59066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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