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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生产医疗器械案
2020年7月2日长治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对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的成品仓库内存放有外包装箱无任何标识的产品349箱;另有15盒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共计6995盒。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额温枪(又名红外线额温计)无《医疗器械注册证》。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生产红外线额温计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6995把、罚款430.3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美团外卖”沁县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网络信息公示案
2021年3月10日,长治市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万通源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沁县分公司经营的美团外卖沁县站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网络信息公示,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美团外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共有入驻餐饮单位85家,其中,8家未在网上公示《营业执照》,13家未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案证),平台对未公示信息的餐饮单位没有关闭,仍然在平台上接单经营。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且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期限内未进行改正,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长治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加价收取自来水费案
2021年3月9日,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交办问题线索,对长治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额收取水费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按照每方3.75元价格收取小区居民水费,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9月期间则按照每方水4.15元收取,均高于政府3.45元/方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在此期间分别多收取水费3097.5元和8988元,累计多收取小区居民水费共计12085.5元。
该公司在向小区居民收取水费期间,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2085.5元,同时处罚款12085.5元。
4.长治市潞州区王海华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7月1日,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联合执法对长治市潞州区王海华服装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场所内经营的标示“阿迪达斯”品牌的衣物 524件,标示“耐克”品牌的衣物491件等商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相关资料。经鉴定,涉案产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门。
5.壶关县成记日化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特殊化妆品案
2021年9月26日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关于到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的通知》,对涉案当事人壶关县成记日化店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为了省事,在购进化妆品时,不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导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特殊化妆品流入市场,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20元。
6.山西聚益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案
根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的线索:屯留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涉嫌违法经营、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经长治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调查,不合格产品系屯留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从屯留区医保局领取,屯留县医保局在山西聚益堂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对当事人予以没收不合格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并对其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7.长治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的商业宣传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5月17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长治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2020年12月该公司“富力尚悦居D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宣传彩页上印制富力尚悦居C区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进行商业宣传,这种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进行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8. 长治市晋香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含量案
2021年2月1日,长治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治潞州区邱村西长治市晋香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春节节前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销售的“鲁裕雪花粉(标明:“山东鑫裕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鲁裕雪花粉”规格25KG/袋)”进行了现场称重检验,结果为每袋20KG。该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含量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潞城区奥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1年11月8日,根据舆情,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潞城区奥运加油站进行检查,并经长治市综检中心检定发现三台加油机严重超差。2021年11月22日,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的三台加油机主板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三块主板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综合判定该加油站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收3台作弊加油机主控板、传感器,没收违法所得17395元,并对当事人予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长治市城区慧海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10月29日,长治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移交违法犯罪线索函,反映长治市城区慧海烟酒超市销售假冒汾酒。2020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治市城区县前巷金色嘉园3号楼121号商铺的长治市城区慧海烟酒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长治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记载该当事人有销售假冒汾酒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对当事人予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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