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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阳泉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19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1、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桩多收消费者价款案

   2020年12月,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电话举报反映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消费者投诉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公司)多收电费问题。经调查,该企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开发区分局对其处以: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价款525.84元;2、罚款114380元的行政处罚。

  2、平定县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案

  2021年6月,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平定县岔口乡人民政府反映有黄统岭村村民使用从平定县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甲醇灶造成人员烧伤的情况,随即平定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也接到平定县岔口乡黄统岭村受伤村民家属的举报,平定局遂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甲醇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795元;2、罚款16830元的行政处罚。

  3、盂县金龙西街香业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对盂县金龙西街香业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盂县局于2021年12月30日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1、没收侵权商品1375瓶;2、没收违法所得6079元;3、罚款193921元的行政处罚。

  4、阳泉市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气瓶案

  阳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泉市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缺少销售人员、销售时间、客户等项,且充装现场液化石油气瓶摆放无序混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2.1(4)的规定,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阳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处以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阳泉市鑫跃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案

  2021年,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抽检中,阳泉市鑫跃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的车用柴油经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申请复检,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留样进行复检,该批次车用柴油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阳泉市市场局对其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392元;2、罚款 20074元的行政处罚。

  6、阳泉市艳睛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5月,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阳泉市艳睛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的经营场所与展示台上与柜台下抽屉内过期医疗器械隐形眼镜与未过期隐形眼镜混放,遂立案进行调查。阳泉市艳睛明商贸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隐形眼镜48瓶;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盂县有机羊奶粉店销售无标签的食盐案

  2021年5月,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盂县有机羊奶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食盐,遂立案进行调查。盂县有机羊奶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食盐572盒;2、没收违法所得1118元;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 阳泉市滨河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案

  2021年6月,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移交的案件线索,称开发区滨河豪庭小区物业收取商铺的电费为0.92元/度,超过政府定价。执法人员经调查确定该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行为属实,遂正式立案。阳泉市滨河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8500元的行政处罚。

  9、盂县魔耳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6月,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盂县魔耳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布内容为“本地唯一-幼-小-初-高专业英语教育培训学校”和“国际公认九大学霸学习秘诀”的招生广告,该广告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与之相印证的相关资料。该广告宣传资料共制作了5000份,发放3000余份,制作宣传资料的广告费用共计2600元。盂县魔耳教育培训学校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400元的行政处罚。 

  10、盂县平阳大药房有限公司聚景园西门店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021年1月,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盂县平阳大药房有限公司聚景园西门店进行疫情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口罩涉嫌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遂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anxi.gov.cn/xwzx/jczc/202203/t20220316_54181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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