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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宁市监规发〔2020〕2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梳理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清单》。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本《清单》;同时有相关行为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为应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清单》。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或减轻、从轻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三)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pdf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xzgfxwj/202112/t20211220_3236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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