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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检查。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全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作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在统一监管工作平台建设、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工作实施细则、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等方面履行牵头职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自治区统计局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监管工作平台
第五条 全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全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各地、各部门自建有相关监督检查业务系统的,要与自治区平台整合融合;国家部委开发系统内统一使用的双随机软件系统,由自治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与自治区平台的对接工作,共享监管信息数据。
第六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定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理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统一使用自治区平台开展,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七条 自治区平台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和检查结果信息,应按相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全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自治区平台进行,由自治区平台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处理措施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部门权责清单基础上,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依据等。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全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相关网站和自治区平台向社会公开。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级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本辖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与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各类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由事项的自治区级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参与部门,在自治区平台组织建立。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各成员单位统一制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的数据标准。各成员单位已归集本系统“两库”信息的,可按照自治区平台“两库”数据标准直接导入;尚未归集本系统“两库”信息的,应安排部署市县两级对应部门分别建立并导入。各级各有关部门每次组织抽查活动前对“两库”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在自治区平台建立与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相对应、覆盖本系统各层级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科学建立专家名录库,通过吸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四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六条 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应当分别制定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计划制定和调整情况统一录入自治区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汇总、制定自治区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自治区平台向社会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应明确抽查的事项、抽查比例、牵头与参与部门、实施检查时间等内容。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由发起部门直接与参与部门协商沟通,制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各级各相关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统筹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抄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制定抽查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五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十九条 联合抽查对象可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发起部门分别抽取、分级实施;也可由自治区级发起部门一次性抽取,经确认无误后,联合抽查对象名单通过自治区平台下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实施。抽取产生的联合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发起部门根据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合抽查活动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发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发起部门按照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在自治区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自治区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经锁定操作后,名单通过自治区平台派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各相关部门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
第二十二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因专业性强等原因,联合检查小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抽查。随机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如对被检查对象没有监管权限,有监管权限的上级业务部门应当委托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设定后,各任务执行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 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本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联合检查小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人员从联合检查小组选派但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
(三)形成检查结果。实地检查的检查表,应当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录音录像。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自治区平台,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履行审核程序后,通过公示系统、宁夏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产品不满足抽样条件无法抽样、抽查的设施设备不存在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对无证无照经营,抄告有关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理。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后续处理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自治区平台。
第三十一条 实施检查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二条 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范围。上级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考核以自治区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第三十六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监管任务应与重点专项工作统筹安排,对监管内容尽量做到一次进入,全部覆盖,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抽查检查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成员单位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成员单位及其执法检查人员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了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参与联合随机抽查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通过自治区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移动执法设备、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区)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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