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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019年底前,完成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2020年底前,实现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2022年底前,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基本确立,基本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建设全区监管工作平台
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建设全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自治区平台)。各地、各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监管平台要与自治区平台整合融合,统一使用自治区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监管信息要通过自治区平台全量归集,打破部门信息垄断和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需要。自治区平台于2020年2月底前上线试运行,2020年4月底前完成与各级各有关部门平台的对接,2020年6月底全面建成。(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责任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自治区统计局)
(二)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制度
1.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部门权责清单基础上,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汇总编制形成自治区级统一抽查事项清单,在相关网站和自治区平台向社会公开。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自治区级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本辖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责任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自治区统计局)
2.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生成、谁维护”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和归口,于2019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报送检查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2020年1月底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本系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2020年2月底前,整合各有关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在自治区平台建立全区市场监管领域“两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归集到自治区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责任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自治区统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监管实际,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抽查的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为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提供操作指南,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市、县(区)市场监管领域监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责任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自治区统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流程
1.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不得随意检查和执法扰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部委的工作部署,围绕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含本系统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抄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抄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自治区平台向社会公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事项在本季度最后一周抄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对相关重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其经营范围确定参与部门和抽查事项;可以根据对市场监管风险的研判,确定联合抽查的范围,并明确参与部门及所需抽查事项;可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将相关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在特定领域开展联合抽查;可以将联合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分类状况或等级挂钩,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水平较差或存在重大隐患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责任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自治区统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及参与部门,负责统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等事宜。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扰民执法。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要综合考虑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方式,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上下联合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牵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发起部门,责任部门:相关参与部门)
3.科学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模式可采用综合大联查、风险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查等。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采取实地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工作证。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抽查情况报告。抽查情况报告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牵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发起部门,责任部门:相关参与部门)
4.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有关部门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平台进行公示并记于检查对象名下,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档案管理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将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各部门间互认,加强抽查检查结果的共享和运用。完善抽查对象诚信档案,将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结果与信用相关的信息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根据抽查对象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健全和落实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交违法线索,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特殊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上述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为召集人,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成员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各部门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作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监管执法装备,确保有效监管。
(二)厘清责任边界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了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大对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的资金支持和后勤保障。
(四)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进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行为,曝光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社会共识和良好氛围。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年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半年、年终工作情况和抽查数据信息报自治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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