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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制定云南省2021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云事中事后监管联发〔2021〕1号

  

  

  

  关于统筹制定云南省2021年度

  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相关部门,中央驻滇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简称“国发18号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厘清监管事权,规范监管行为,统一监管标准。现就制定云南省2021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内容和主体

  全省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由双随机抽查计划、重点监管领域监管计划、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监管计划组成。

  (一)双随机抽查计划

  1.制定内容。包括市场监管领域省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省级部门抽查计划)、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省级联合抽查计划)、州(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州市级联合抽查计划)(计划内容见附件1、2、3)。

  2.制定主体。一是省级部门抽查计划和省级联合抽查计划由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制定。二是州市级联合抽查计划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

  州(市)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部门抽查计划,统筹制定市场监管领域州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计划内容见附件4),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该计划不列入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纳入省政府2021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考评事项。

  3.制定要求。一是科学制定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参照《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编制口径和标准,科学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州(市)级要及时认领省级统一下发的双随机抽查计划,不列入本地区双随机抽查计划;省级要求由州(市)级自行组织的抽查计划应当列入本地区双随机抽查计划。二是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合理确定部门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确保每个季度都有抽查任务,实现双随机抽查工作常态化。三是制定抽查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计划一方案”的工作要求,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流程、结果判定等内容,方案可操作性强。

  (二)重点监管领域监管计划

  1.制定内容。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要按照国发18号文要求,结合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明确部门重点监管领域,将直接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特殊重点领域以及节假日或重要时间节点专项整治、通过风险研判,大数据和舆情分析等纳入重点监管领域监管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计划内容见附件5)。

  2.制定主体。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负责制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计划。

  3.制定要求。一是合理制定计划。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要根据“三定”和部门职能职责,科学合理制定本部门重点监管领域监管计划,厘清监管事权,规范监管行为,统一监管标准。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监管领域监管计划制定要针对突出问题和监管风险,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精准性,避免监管盲区,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三是强化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将双随机抽查计划、重点监管领域监管计划等有机结合、通盘筹划,合理分配安排计划实施,保证各项计划任务刚性执行。

  (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监管计划

  1.制定内容。中央驻滇单位要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年度监管工作部署,统筹制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监管计划(计划内容见附件6)。

  2.制定主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监管计划由海关、税务、金融、外汇、证券、保险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海关、税务等已列入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中央驻滇单位,不用制定“中央垂直部门监管计划”,仅需提供双随机抽查计划和重点监管领域监管计划。

  二、时间安排

  全省事中事后监管计划制定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21年1月26日-2021年2月10日前)。完成省级部门抽查计划、省级联合抽查计划、重点监管领域监管计划、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监管计划的制定工作。请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制定和报送,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第二阶段(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19日前)。完成州市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州市级部门抽查计划的制定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将第一阶段制定完成的省级联合抽查计划和省级部门抽查计划,及时下发至各州(市)级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计划,统筹制定完成州市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州市级部门抽查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市场监管局。

  (三)第三阶段(2021年3月20日-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全省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编制汇总和下发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汇总各州(市)级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滇单位的各类监管计划,形成云南省2021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并以云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联席会议名义下发。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编制,按时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认真制定各项监管计划,并将签字盖章纸质版及可编辑电子版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

  (二)合理实施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合理安排,有序组织实施抽查,并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各项监管计划任务,12月底前完成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全面组织实施完成。

  (三)统筹组织临时抽查。对于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的抽查事项、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但未列入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原则上要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进行,切实减少涉企检查频次。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

  (四)抽查结果统一公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附件:1.2021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省级部门“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2021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省级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2021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州市级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4.2021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州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5.2021年度云南省省级部门重点监管领域监管计划

  6.2021年度云南省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监管计划

  

  

  

  云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

  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354/14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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