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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

  

  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国市监稽﹝202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网信办、公安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各直属海关:

  武汉市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受疫情影响,市场上出现口罩等防护物资短缺现象,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趁机进入市场,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各地各部门查处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件。为进一步有效打击和整治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障疫情防控,遏止疫病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现决定自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八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线上和线下,针对各类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以及非法回收销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通过联合打击整治,建立有效的防护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市场监管部门和药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打击六类违法行为,即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以普通、工业用等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以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商品质量抽查频次和力度,加大对防护产品网络平台、微信、微博、直播等渠道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行为查处力度。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公安部门以人民群众最关切、最急需的口罩为重点,同时紧盯各类疫情防护物资,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严厉打击违反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非法经营犯罪,严厉打击借售卖口罩等防护物资为名,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欺诈群众的诈骗犯罪。

  (三)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医用防护产品使用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四)海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口岸监管,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进口口罩等防护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非法入境。

  (五)商务部门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加大排查力度,严控进货渠道、严把验货关口,严格落实购销台帐制度,发现口罩等防护产品假冒伪劣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当地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六)网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研判认定意见,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信息,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三、工作要求

  (一)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对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建立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畅通渠道,设立举报专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省级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舆论导向,消除不实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定专门的联络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市场监管(含药监)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每日12时前将本辖区截至前一日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表报送。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药监局

   2020年2月7日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292/82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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