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容错机制,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失信企业被列异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助推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制定背景是什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公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存在较多异议,很多企业在公示年度报告时,可能会因一时的疏忽将“万元”填成“元”、将日期填错等,过6月30日年报截止时间后无法再进行修复,一旦被抽查到就会被作为“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也会因这条列入理由喊冤,认为只是小差错,用“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定性明显偏重。虽然企业可以事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会因此留下失信痕迹。还有的企业自行发现公示信息出现错误,希望能有一个主动申请更正信息的机会,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此,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按照“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包容审慎监管”“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不予处罚”“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确保过惩相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等要求,本着为企业做实事做好事的原则,针对企业的关切和诉求,瞄准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聚焦“急难愁盼”,结合多年工作实践,认真梳理了28项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清单,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制定印发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出台有什么必要性?
首先,制定印发《指导意见》是改革创新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举措。目前的信用修复机制都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的信用修复,《指导意见》明确将信用约束重心从侧重事后列异列严向侧重事前教育引导树立诚信意识转移,教育引导失信企业被列异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给企业增加一个事前救济的信用修复渠道。
其次,制定印发《指导意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聚焦“六稳”“六保”和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大局,做到“管而有力、严而有度”,有助于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助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有助于鼓励企业主动纠错,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制定印发《指导意见》是降低企业失信风险的重要举措。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获得银行贷款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定《指导意见》能有效减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比例。
第四,制定印发《指导意见》是提高企业诚信意识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对被核查的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让企业真正树立年报责任主体意识,自行检查年报数据,自行发现问题,自主申报更正,确保年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五,制定印发《指导意见》是转变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理念的重要举措。制定《指导意见》,一方面就是要转变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思路,改变市场监管部门在年报工作中唱独角戏的局面,将年报由以往的“你要报、按时报”向“我要报、按时报、准确报、重信用”方向转变,把工作重心和普法重点向增强企业自主意识、诚信意识的方向转变。另一方面就是要“确保过惩相当”,通过“攻大奸、戒小过”,坚决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让其寸步难行。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持续推进年报工作常态化,切实增强年报公示制度的远期影响力。
三、《指导意见》制定依据有哪些?
《指导意见》主要依据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有关经验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四、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的定义是什么?
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过程中,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考虑企业公示信息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定性为公示信息轻微差错行为,依法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的工作实践提出的。
五、《指导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首先,《指导意见》对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对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进行了定义。
其次,《指导意见》提出了包容审慎监管、严格依法监管、严格程序规范三原则。
最后,《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免列异措施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11月19日至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新华社里斯本11月23日电(记者孙奕...
为充分发挥外出施工行业党建引领作用,...
1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
近日,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杭州11月19日电(记者 董雪、唐弢...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