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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期有关文件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5月15日召开的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巩固全省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市场监管局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全球疫情正处在新一轮大流行阶段,国外每日新增感染数量居高不下,国内局部地区疫情不时出现反弹;同时,喜迎建党100周年系列重大活动及“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将相继举办,给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更多挑战,我省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疫情传播风险持续增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清醒认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科学精准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总结固化经验做法,查找补齐工作短板,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守住不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疫情底线,坚决守住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全力护航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措施
(一)切实摸清底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现有进口冷链食品库存以及正在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提供者底数,并建立台账,加强监管频次,严格落实“三专、三证、四不得”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加强采购审批和进货查验。目前为有效防控疫情传播风险,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相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尽量避免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可以通过采购国内冷链食品替代。因政府保供储备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政府采购的,由采购部门拟订疫情防控方案,报经属地社会防控组审批后实施。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提供者确需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内首站和省内首站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以及每个品种和每个批次的核酸检测证明,并对相关证明进行认真查验。
(三)落实报告制度。所有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政府保供储备部门、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提供者须在货物到达我省境内48小时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下内容:进口冷链食品数量、品种、规格、批次、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承运车辆车号、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运输线路、目的地等;“三证”情况和“三专方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须在24小时内向属地社会防控组报告,将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清单及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名单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并同时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四)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检查政府保供储备部门或企业、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提供者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审查国内首站和省内首站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以及每个品种和每个批次的核酸检测证明,凡是不能提供前述证明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进口冷链食品。
(五)抓好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在前期完成国家规定的进口冷链直接接触人员疫苗接种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全省所有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纳入优先接种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组织全体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开展接种,实现全省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全覆盖。
三、持续加大进口冷链食品排查力度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注册工作。各地对进口冷链食品在掌握底数的基础上,排查率要达到100%。尤其要强化“黔冷链”追溯平台运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具备冷冻冷藏资质的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自备建冷库的主体应在“黔冷链”追溯平台注册登录、完善信息,做到100%注册,便于监管部门全面掌握进口冷链食品用户等相关信息。
(二)落实信息录入。督促政府保供储备部门、食品生产者、餐饮提供者应当按要求把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全部录入“黔冷链”追溯平台,实现全链条、可追溯、闭环式管理。
(三)落实亮码经营。督促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提供者必须“亮码经营”,在经营场所打印粘贴“追溯码”方可销售;未落实“亮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四、加强疫情防控政策宣传
在各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针对群众和食品经营者开展疫情防控,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政策和防控知识宣传。
五、严格疫情信息报告制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报送、通报相关信息和数据,明确报送渠道和方式,未经审核不得随意对外公布相关情况。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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