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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计量质检院,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领域各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特别是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设立的管理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五分离、五规范”的要求,落实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责任,做到脱利益关系、脱隶属关系,不脱责任,根据市场监管职能对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和应有作用。
(一)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其成立、变更、注销、年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不得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擅自开展活动或增加扩大业务活动范围。
(二)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对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前审查职责。对新成立社会组织,要坚持标准,分行业类别把握资格条件确保合法合规;要统筹考虑,原则上同一行业类别在市、区县、乡镇(街道)不同层级的同一区划内只可成立一个社会组织;要科学合理,对社会组织成立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对同意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严格履行年检初审职责,督促相关社会组织按时规范进行年检。在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在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前,要指导其完成好清算事宜。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整治,按民政部门要求对作用发挥不好、内部管理混乱、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引导其整改规范或按规定注销。
二、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班子的建设管理
(三)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四)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内公务员到行业协会任职兼职的清查,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按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全面整改阶段相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4〕146号)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
三、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五)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特别是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不得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社会组织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不得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六)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工作实际、监管要求,分行业类别制定具体业务监管指导办法,加强对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广告等领域社会组织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管。
(七)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参与公平竞争;要积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畅通联系渠道,通过定期现场走访、邀请座谈等方式主动了解掌握相关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听取社会组织对于行业发展、产业升级、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法对社会组织进行帮扶支持,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八)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以及全市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监管,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行为,严禁依托政府部门强制企业入会和收费,严禁利用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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