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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 1710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生产日期:2021-07-2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000000360200150,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经营环节
该批次红糖馒头的生产经营企业均为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已在生产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2.生产环节
2021年10月13日荆门市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红糖馒头”共生产20个,货值1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督促该企业启动召回机制,目前无产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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