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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 1710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生产日期:2021-07-2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000000360200150,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该批次红糖馒头的生产经营企业均为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已在生产环节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生产环节
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沙洋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 元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该批次红糖馒头的生产经营企业均为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已在生产环节进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工作。
2.生产环节
沙洋县勇隆购物广场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对“红糖馒头”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讨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和对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学习不足导致。针对上述原因,当事人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如下: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对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专题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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