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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1号)要求,为按时、准确完成我省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填报说明
(一)上报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
1.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个场所的,应合并进行统计,在“地址栏”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2.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二)上报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见附件1)。
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各个检验检测机构,应同时上报“社会责任报告”。一个法人单位承建有多个国家质检中心的,每个国家质检中心需单独上报“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及格式见附件2)。”
(三)上报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并根据社会公众查询和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二、工作安排
2022年2月28日前,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下列要求完成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相关工作。
(一)2022年1月下旬,各市、省直管县(市)局转发本通知并组织学习。
(二)2022年1月下旬起,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下载打印《检验检测机构统计调查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检验检测机构业务状况调查表”,报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再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填报,于2022年2月21日前完成2021年度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数据信息上报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统计直报数据网上审核工作。
(三)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2年2月14日前填写“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统计调查表”(见附件3),报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对照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审核后,由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8日前集中报省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四)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纸质的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仅国家质检中心需要填报),待审核通过后,再于2022年2月21日前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完成填报。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基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在结合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经费、人力以及组织保障方面的支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摸底工作并按照《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表》(见附件4)的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对报告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细致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要责令机构重新申报。对营业收入为零或营业收入增减异常的单位要重点审核。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要依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在证书有效期内停业但并未注销证书的机构仍需上报统计数据,不能按要求上报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出具证明报省局按注销办理。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所有上报材料必须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四)在上报工作启动后,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2021年度)
2.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2021年度)
3.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统计调查表
4.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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