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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局有关处室:
《安徽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规定》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6日
安徽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全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牵头协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各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对口指导。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按规定立案调查。检验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检验结论,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督促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下架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按规定处置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相关处理情况。
第六条 复检和异议期间,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原因排查情况、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排查不合格原因,分析受影响的品种和范围,采取停产整改、排查同类产品等措施,彻底清除风险。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采取书面审查或现场复查的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继续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整改完成后一个月内,对企业整改完成后生产的同品种食品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违法违规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到位。对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法情节严重的或同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一年内多次抽检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相关从业人员符合行业禁入、罚款条件的,一律处罚到人。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制度,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在80日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复检和异议办理规定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核查处置“流动诊所”,为企业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排查和整改落实提供技术服务,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诊所”是根据需要临时成立、服务于核查处置工作的专家团队,人员可由食品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多次抽检不合格或不合格项目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征得企业同意后,可以派出“流动诊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因排查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流动诊所”。
“流动诊所”可通过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排查等方式分析研判产生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具有较强执法办案经验的人员,对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上报的核查处置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核查处置“五个到位”要求的案件应当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办理情况开展抽查评审,重点关注风险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五到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核查处置抽查评审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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