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首页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解读

时间:2022-03-10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制订背景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异议和复检作为被抽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异议处理工作,组织起草了《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制订依据和过程

  《规则》制订的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二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规则》制订过程: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际,产品质量监管处起草了《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市局、检验机构意见,修改完善后,在省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规则》对规范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异议处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组织抽查部门责任。组织抽查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异议处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异议处理,配合负责异议处理的部门开展工作。

  二是明确异议处理工作程序和时限。异议处理包括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异议申请人等环节。异议申请在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组织抽查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复检样品,并办理样品确认和交接手续。

  三是明确异议申请提供的材料。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处理申请书、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异议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所抽样产品的执行标准和其他证明材料。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组织抽查部门可以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异议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异议申请。

  四是明确异议申请提出的规定。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抽查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抽样单位、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受理、处理监督抽查异议,不得擅自进行复检。

  五是明确选择复检机构的原则。复检机构原则上由组织抽查部门在近两年招标入围的检验机构中选定,且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若在招标入围检验机构内无法确定复检机构,可以指定本省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复检任务。如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可以委托初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

  六是明确复检样品交接的规定。复检样品为初检样品的,由初检机构或异议申请人连同初检报告送至复检机构。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的,由初检机构联系抽样单位购买备用样品,并连同初检报告送至复检机构。复检机构接到复检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用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是否相符。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异议申请人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品,做好样品确认、交接等相关记录。

  七是明确复检的有关要求。复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异议申请人或初检机构提出现场见证试验过程的,经组织抽查部门同意,可以进入复检现场目击试验。复检机构应当告知其须遵守实验室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八是明确异议被认可的处理规定。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和异议被认可的,承接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分析原因,并向组织抽查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组织抽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

  四、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处王成银

  

  咨询电话:0551-63356081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public/5248926/14601558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