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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制度介绍之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三)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时间:2022-03-10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实施中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引导企业强化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动承担质量管理成本、自发提升质量诚信意识,实现认证管理方式的多元化,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认监委2018年第11号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2020年第18号公告,部分产品转为自我声明模式。采用自我声明模式的产品按照认监委2019年第26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编号:CNCA-00C-008:2019)》进行。

  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号)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5.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和明确有关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26号)

  (省局认证监管处提供)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7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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