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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有效期两年。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河北银保监局四部门对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名称调整为《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管理办法》《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专利保险补助办法共六章十七条,此次修订6条,分别是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将第四条补助范围修订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一次性全额缴纳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保费,为本单位核心技术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利购买的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
(二)将第五条补助标准修订为:“(一)对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二)同一专利保险险种,优先补助费率低、风险保障金额大的专利保险项目。(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补助投保时间早的补助项目。(四)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仅享受一次专利保险补助。”
(三)将第七条申报材料中“(二)专利保险保单复印件”修订为“(二)专利保险保单(含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明细表)复印件”。
(四)将第十三条修订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是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的管理执行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审核专利保险保费补助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原件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确定补助对象和资金额度,拨付补助资金,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五)将第十四条修订为:“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将第十七条修订为:“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办法共六章十七条,此次主要对第四条、第五条进行了修订,同时对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将第四条补助对象修订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0年1月1日以后通过自主专利权质押获得一年以上银行贷款、2023年年底前还完全款、且将贷款用于与专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业。”
(二)将第五条补助标准修订为:“(一)采用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最后一年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利息的50%给予补助;实际支付利息低于合同约定利息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补助。(二)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最后一年贷款按照不超过贷款业务中专利权质押部分支付利息的5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银行证明或以专利权质押在借款合同中的占比测算。没有银行证明或者无法确定专利权质押在借款合同中占比的不予补助。(三)每笔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仅享受一次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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