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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监法〔2020〕4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配套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市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的通知》(药监综械管函〔2020〕71号)、《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津药监规〔2019〕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就相关工作制定4项配套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药监局沟通、反馈。
本通知有效期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一致。
特此通知
附件: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的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报标准及流程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报标准及流程
3.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急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申请检验的申报标准及流程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注册申报标准及流程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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