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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条例>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8月24日以国务院746号令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委起草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完善达成一致。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升登记管理便利化水平和监管效能。在登记注册方面,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涉企登记一网通办,全面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水平,实施经营范围自主申报,严格按照《条例》登记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制度,落实“一址多照”,简化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登记程序。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查处。
二是完善配套管理措施。落实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完善歇业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配合,为市场主体歇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措施。
三是开展推动制订配套法规规定、完善业务系统等工作。推动制订贯彻《条例》配套法规规定。调整、完善登记业务系统登记(备案)事项,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与《条例》规定精神不符的内容进行调整,制定新章程示范文本,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库。组织清理与《条例》相抵触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条例》施行的良好社会氛围。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个别访谈等方式,跟进了解《条例》实施效果和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四是落实工作保障。强化学习培训,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切实做到以知促行,学以致用。强化业务指导,建立《条例》实施问题联络反馈机制,对重大疑难问题,相关部门要集思广益,深入研究讨论,必要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强化统筹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要切实履行统筹、组织和协调职责,扎实推动工作落实。其他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三、主要亮点
(一)简化了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程序。
《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市场主体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应向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登记业务系统直接将登记信息由迁出地调整至迁入地,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这样规定,将原来的迁入预审、迁出审核、迁入登记三个环节,整合为迁入登记一个环节,实现市场主体跨区迁移“一地办”“一次办”,只需要在迁入地一地完成,变“至少跑3次”为“最多跑1次”,极大简化了迁移流程,压缩了办理时限,将有效助力我市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极大提升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
(二)细化了歇业备案制度。
《条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为确保《条例》确定的歇业备案制度切实落地,《若干措施》提出,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配合,为市场主体歇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措施。这将给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重整旗鼓、获得新生的机会和休养生息的缓冲期,使其能够“满血回归”,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供制度保障。
(三)严厉打击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登记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数量激增的同时,出现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冒用、经营地址虚假、家庭住址被冒用骗取登记的情况。这些市场主体被用来从事虚开发票、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若干措施》对虚假、冒用等情形规定了监管措施,提出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及时查处,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天津市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条例>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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