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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4年印发了《天津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办理程序(试行)》(津质技监局计管〔2014〕58号)后本市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起到的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缺少后续管理的短板。随着近年来总局和各地对此项工作越来越重视,上海、浙江、山东、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经验做法。在2020年总局开展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监督检查中,也反映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鉴于此,制定的《天津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借鉴了先进地区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工作中可能的问题,明确了工作各环节的要求,补足后续管理的短板,这些将对我市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其后续管理强化指导和规范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资源,进一步提高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质量和水平。
二、重点内容解读
本管理办法共分七章,27条,适用于天津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且明确了各工作环节具体要求。鼓励本市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上升为京津冀地区、华北大区乃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三条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且尚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无法覆盖)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以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除上述范围外且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可以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制定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第四条明确了各类组织的职责,特别是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配合开展宣贯培训及解释工作。
第八条明确了不予立项的具体情形。
第九条规定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立项后一般不超过2年的完成时限。
第十条规定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立项计划发布后可以调整的具体情形。
第十一条对起草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延期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对审定形式、专家、审定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二十二条对审定后的报批稿增加了再次公示征求意见的环节,确保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有效性。
第六章强化了发布实施后的复审、修订及年度确认等后续监督和管理,确保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相协调、相适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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