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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2-03-10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2.1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2 产品标准:DB 11/ 239《车用柴油》。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环保指标

  使用性指标

  抗腐蚀性指标

  1

  硫含量

  GB/T 34100

  SH/T 0689

  GB/T 11140

  NB/SH/T 0842

  DB 11/239

  

  强制性

  ●


  ●

  2021年12月1日后可采用GB/T 34100

  2

  酸度

  GB/T 258

  DB 11/239

  强制性

  ●


  ●


  3

  凝点

  5号

  GB/T 510

  DB 11/239

  强制性


  ●



  0号

  -10号

  -20号

  -35号

  4

  冷滤点

  5号

  NB/SH/T 0248

  DB 11/239

  强制性


  ●



  0号

  -10号

  -20号

  -35号

  5

  闪点(闭口)

  5号

  GB/T 261

  DB 11/239

  强制性


  ●



  0号

  -10号

  -20号

  -35号

  6

  十六烷值

  5号

  GB/T 386

  DB 11/239

  强制性


  ●



  0号

  -10号

  -20号

  -35号

  7

  密度

  5号

  GB/T 1884

  GB/T 1885

  SH/T 0604

  DB 11/239

  强制性


  ●



  0号

  -10号

  -20号

  -35号

  4、抽样

  4.1 一般情况下,每个主体每类产品抽取1-2种。

  4.2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非道路移动机械储油装置中抽取。

  4.3 取样方法按照GB/T 4756《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非道路移动机械储油装置中点样最小规定数应符合下表规定。当液位低于1m时,直接从非道路移动机械储油装置中取中部样。取4L为样本,其中检验用样品3L,备用样品1L,分别盛装在两个容器中。

  点样最小规定数

  

  

  

  液位(H)

  

  取样的点数和位置

  上部

  中部

  下部

  1m≤H≤3m


  ●


  3m<H≤4.5m

  ●


  ●

  H>4.5m

  ●

  ●

  ●

  其中●代表取样位置。

  4.4 被抽样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由被抽样主体经手人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样主体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被抽样主体无法确认油品牌号时,抽取的产品按照其凝点检测值满足的DB 11/ 239《车用柴油》中规定的最低牌号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抽取的产品有牌号时,按照DB 11/ 239《车用柴油》中相应技术指标进行判定。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被抽样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主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阐明理由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处理申请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部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论。

  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被抽样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主体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gs/qtgsgg/202111/t20211124_2544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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