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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通知》指出,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体现对无房购房需求的精准支持,对无房家庭进行最新认定标准。即无房家庭须在原有南京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两条认定标准:
一是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二是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南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按照新规,对于符合南京既有住房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普通家庭购房政策执行。符合《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此外,《通知》显示,在南京拥有5年以上常住户口,不能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申请人,如果符合网上配发条件,将在通过APP提交申请后24小时内予以退还。不符合网上发行条件的,应当到窗口申请。首次人工审核户籍证明后,将为申请人发放纸质的购房证明,暂时无房。24小时后,将期末考试成绩发短信告知申请人该证书是否可以使用。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南京市房产局表示,已经发放的证明可以使用,并将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者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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