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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交易案件执法过程中发现,青海地区部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在单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内带货累计金额已远超1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规定,超过相应交易金额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为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商家和广大消费者权益,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提醒超过额度的广大零星小额网络交易经营者,自本《公告》发布3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超过期限未办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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