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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

时间:2024-11-09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近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粤办函〔2024〕250号,以下简称《预案》),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2月,我省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粤办函〔2020〕320号),实施以来有力规范了全省救灾救助各项工作。本次对《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主要考虑如下:

  (一)适应应急管理发展新要求的需要。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深入贯彻落实。

  (二)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需要。国家新整合设立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对原国家减灾委相关职能作了优化调整,省级层面新成立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金融办、省疾控局等部门,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对省级层面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作相应的调整、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挥协调。

  (三)适应新形势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适应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的灾害应对新模式要求,进一步细化救助措施、健全救助机制。针对启动条件过高、响应滞后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启动条件。强化与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的协同衔接,以及与国家、地市应急响应的协调联动。

  (四)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最新精神。202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健全新时期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响应条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新增“会商研判可能出现”重特大灾害损失的,也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适当降低Ⅳ级响应启动条件,为救灾工作争取宝贵时间,实现早响应、早救助。

  (二)进一步明确响应程序。明确启动Ⅰ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以省减灾委名义印发。

  (三)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工作措施,例如针对省Ⅰ级应急响应,明确了灾情统计、款物下拨、力量投入、群众安置、秩序恢复、设施抢修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指挥体系。明确省减灾委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明确省减灾办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新增省委社会工作部、省疾控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铁路监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安能集团华南区域总部、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作为组织指挥体系的一部分,并明确工作职责。

  (五)进一步加强协同衔接。新增多灾种联动响应机制,对已启动省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地质、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经综合会商研判灾情态势,按照规定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加强与国家、地市的上下衔接,国家对我省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我省要加强会商研判;地市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减灾办报告。

  (六)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规范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程序、内容范畴、时限要求、报送频率等,明确相关涉灾部门及时向同级减灾办报送灾情信息。明确会商研判、预警预报、应急值守、物资准备、实地指导、情况通报等重点环节工作要求。规范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


原文链接:http://yjgl.gd.gov.cn/gk/zcjd/content/post_4514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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