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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执法震慑,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案例一:亳州市涡阳县应急管理局移送尹某某、曹某某未经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亳州市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涡阳县城关街道某房屋内有居民非法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汽油),立即联合涡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尹某某、曹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房屋内当场查获疑似汽油215公斤。经鉴定,尹某某、曹某某储存的疑似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储存点位于居民区,其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涡阳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涡阳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已被立案侦查。
案例二: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分局联合开展醇基燃料整治行动,在南谯区乌衣镇大熊食品城某建筑内发现醇基燃料2桶(约1000Kg)。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嫌疑人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租用场地存储、销售醇基燃料,获违法所得8万元。经鉴定,周某某存储的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其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南谯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已被立案侦查。
案例三: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孔某敏加工作坊未经许可组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辛东村的孔某某加工作坊发生火灾,处置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并储存重油。经鉴定,该单位生产、储存的重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火灾事故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及抽样鉴定报告,初步认定孔某某加工作坊未经许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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