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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构建“不敢瞒、不能瞒、瞒不住”的事故防范和惩戒长效工作机制,倒逼和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东省政府安委会近日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若干措施》,从本省实际和实践出发,提出防范打击瞒报事故行为9条创新措施。
创新构建瞒报事故宣传教育机制。《措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防范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宣传教育活动,提示提醒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员工充分认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和违法成本,认真履行事故信息报告职责。要制作瞒报事故警示教育片,在本系统本领域开展警示教育培训,并建立瞒报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典型瞒报事故案例,在主流媒体曝光,营造防范和打击事故瞒报的浓厚氛围。
创新设立企业瞒报行为监控制度。《措施》提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发现涉嫌瞒报事故线索。要加强对企业的厂区门口、车间(区队、矿井、场站)门口、重大危险源等处的视频等信息化监控,出现企业多名领导作业现场聚集、大量员工异常移动或聚集,或者发现存在抬担架、背人、搀扶、进出救护车等异常情况的,要重点分析研判,及时进行核查处置。
创新建立部门间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措施》规定,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接到疑似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线索后,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应急部门通报,并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负责通报110接处警中发现的疑似生产安全事故亡人有关信息;消防部门负责提供119接处警中事故发生地为企业、建筑工地等疑似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救援情况,其中火灾事故提供事故概况及伤亡情况;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120出车目的地为企业、建筑工地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出车地点、伤亡情况有关信息,并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治过程中亡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有关信息。
创新建立事故统计数据比对机制。《措施》提出,建立应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信访、卫生健康、消防、海事等九部门间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比对和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原始数据和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交流共享,定期开展事故统计数据比对核查,比对结果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线索及时推送给事故发生地同级应急部门,合力切断瞒报事故链条。
创新建立事故瞒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措施》规定,各级部门要将瞒报事故行为列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业务检查、行业督导和监督督查的范围,通过谈话问询、资料查阅、账目比对、花名册核对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工伤事故申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死亡事故大额赔偿支出、异常减员离职等事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瞒报行为,并及时进行核查处置。要构建与应急、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体系,强化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的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时效。
创新推进瞒报事故核查机制。《措施》提出,接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监督检查、部门比对等发现的疑似事故瞒报行为线索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立即按程序组成核查组,依法依规进行核查。事故核查要以证据为中心,核查事实和结论必须客观、真实、准确,证据链必须完整,必须经得起层级审查和历史考验。
创新完善瞒报事故调查制度。《措施》要求,对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经核查属实的,一律由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要对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行为给予明确判断和定性,不得回避。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要查企业,也要查部门,严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瞒报事故责任。要强化上级对下级调查的瞒报事故的调度通报,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督。
创新强化瞒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措施》规定,要严格落实“一案双罚”,不仅对事故企业实施处罚,还要对未履职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等人员实施处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不得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要从严从重处理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要对事故企业及责任人员的事故处罚和瞒报行为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不能以事故处罚代替瞒报行为处罚,也决不能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严肃瞒报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瞒报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
创新实施瞒报事故联合惩戒措施。《措施》提出,对瞒报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规定提高或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按规定撤销或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将上一年度发生瞒报事故的企业列入下一年度执法计划和监督检查计划,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增加不少于1次的动态检查。对瞒报事故集中的地区运用提醒函、建议函、督办函等方式对市县政府进行重点关注或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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