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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减救办发〔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规范应急救灾物资标识,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组织设计了应急救灾物资标识,并经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现将标识推广使用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推广使用。
附件: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
2024年8月13日
11月19日至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新华社里斯本11月23日电(记者孙奕...
为充分发挥外出施工行业党建引领作用,...
1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
近日,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杭州11月19日电(记者 董雪、唐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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