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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执法人员到辖区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dtyw/gdyj/202410/t20241025_6553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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