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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大成智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欣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幢9楼13号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社会经济咨询
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8月9日,傅蓉(居民身份证号:510***********4926)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承诺书》,该申请主要反映为“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傅蓉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被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傅蓉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傅蓉身份信息,执法局2024年8月11日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19日已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14年8月15日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含有“傅蓉”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0***********4926)的登记材料,傅蓉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30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14年8月15日四川大成智慧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傅蓉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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