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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2024-2025年)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4-10-15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扎实开展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守护品牌”“守护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守护知识产权”“铁拳”专项执法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屯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屯昌屯城传之奇酒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25日,屯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屯昌屯城传之奇酒吧销售侵犯“Hennessy”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Hennessy”系列酒142瓶,罚款18万元。

  第890628号“Hennessy”商标是法国轩尼诗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27日。

  2024年6月3日,屯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以及仓库内发现“Hennessy”系列洋酒共计142瓶。经权利人现场辨别,上述洋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屯昌县市场监管局同日立案调查并查扣上述洋酒。经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商标注册人的原厂产品不符,均为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且无法说明商品进货来源,上述商品货值为12629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2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销售侵犯“剑南春”“國窖”“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剑南春白酒4瓶、国窖1573白酒(经典装)8瓶、贵州茅台酒(飞天)20瓶,罚款12.3392万元。

  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6日。第7351360号“國窖”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第54559385号“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

  2023年9月2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东方市市场监管局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一楼隔间仓库放有4瓶剑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8瓶国窖1573白酒(酒精度:52%vol),在二楼仓库放有20瓶贵州茅台酒(飞天)(酒精度:53%vol)。经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无论是产品规格还是外包装颜色、图案、文字,与其所侵权的商品外包装整体外观形象高度相似,系侵权商品。经立案调查,上述商品货值为77120元,随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7月25日,东方市公安局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本案退回移送单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昌江石碌桔荣益禾堂奶茶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24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昌江石碌桔荣益禾堂奶茶店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6万元。

  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是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3类“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6日。

  2024年1月22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昌江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30日开始营业,主要从事各类奶茶、果汁等食品经营,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在店铺门口标牌、店内悬挂的产品图片、菜单、员工制服上使用与“益禾堂”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2021)琼0107民初4244号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益禾堂”注册商标近似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料案

  2024年1月25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王某某销售侵犯“阿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料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2万元。

  第1380090号“阿康”商标是阿康公共股份公司在第1类“化学肥料、混合肥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6日,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被许可使用。

  2023年11月8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乐东抱由珍玲肥料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其铺面里发现22袋自当事人处购得的阿康牌复合肥料。经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辨认,上述复合肥料为侵犯第1380090号“阿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复合肥料60袋,销售金额为10200元,且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查处海南群宏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海口火山荔枝”“保亭红毛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4年9月19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依法对海南群宏包装有限公司销售外包装突出印制“海口火山荔枝”“保亭红毛丹”字样的水果纸箱侵犯地理标志权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海南保亭红毛丹”“保亭红毛丹”“海口火山荔枝”纸箱432个,罚款2万元。

  第30674567号“海口火山荔枝”商标是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第31类“荔枝(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第16071175号“保亭红毛丹”商标是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服务中心在第31类“红毛丹”商品上的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27日。

  2024年8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根据省局交办线索,对海口南北水果市场C区51号店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320个水果包装箱上印制的“海南保亭红毛丹”字样、42个水果包装箱上印制的“保亭红毛丹”字样与“保亭红毛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字样相同并突出使用;70个水果包装箱上印有“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案,并标注“产自万年火山;富都硒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等文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许可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万宁礼纪乐亿文具玩具商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4月28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万宁礼纪乐亿文具玩具商行销售假冒专利的华飞智能神奇铅笔王产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23年12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移送线索,对万宁礼纪乐亿文具玩具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开展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华飞智能神奇铅笔王产品外包装上标有“专利号:ZL201520010826.6”,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该专利号于2017年3月1日的登记状态为“专利权的终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5盒产品均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yw/gzdt/202410/t20241012_3745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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