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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拟吊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听证公告

时间:2024-10-15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作者:佚名

  

  朝鲜万年保健会社延吉代表处、朝鲜大成山贸易会社延吉代表处:

  由本厅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且超出驻在期限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已超出驻在期限届满日期,但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2024年7月下旬,本厅对你单位登记的驻在场所现场检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查证你单位不在驻在场所、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2024年8月6日,向你单位登记的驻在场所地址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签收被退回。2024年8月13日,本厅通过门户网站发布《责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和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公告》,公告30日视为送达,责令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截至2024年9月18日期满,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仍未提交年度报告、未申请办理驻在期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驻在期限届满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违法事实,在本厅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本厅决定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海蓉王玲联系电话:0431-84338821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088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9月30日

  

  来源:企管局

  初审:沈云志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zw/gsgg/202409/t20240930_8981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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