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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召开第14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娄底市省属煤矿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娄底市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这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与娄底市政府共同推进两办《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的又一重要举措。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在对娄底市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建议根据娄底市煤矿监管力量,实事求是理顺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娄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省属煤矿设立专门煤矿安全生产驻矿监督管理站,并明确了强化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强化省属煤矿安全监管、明确日常监管责任、明确市应急局监管职能、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明确复工复产程序等七项职责。
两条“硬措施”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助力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推动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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