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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该单位安全管理员张某某在现场配合检查,发现该单位二层、四层仓库内设办公室,隔墙上开设互连通门未设置乙级防火门,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四层5个应急照明灯故障,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此案乡镇赋权,张坂镇立案。9月10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执法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9月11日,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9月27日,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dtyw/gdyj/202410/t20241009_6539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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