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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时间:2024-09-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赤峰市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左旗达慕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4年2月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巴林左旗达慕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牛肉”“碎牛肉”共642.8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19.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1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达慕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原料可能携带病原微生物、寄生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使用这些原料加工食品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通过查处此类案件,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二: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呼伦贝尔友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案

  2024年8月14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呼伦贝尔友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人民币13.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2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呼伦贝尔友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掺混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21633-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查处,防止了不合格肥料在市场上继续流通,不但为守法经营的商家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对广大农资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促进了农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案

  2024年3月25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8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审核员未对多场所进行审核,未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存在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的违法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认证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通过质量认证为企业提供信誉背书,为消费者提供信任保障。作为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坚守诚信原则,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为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贡献力量。

  案例四: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力奔苏木郭俊义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4年6月1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1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乌拉特前旗阿力奔苏木郭俊义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车用汽柴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应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案例五: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1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图案的商业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神圣而庄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维护党徽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年来,部分商家利用国家情怀搞营销炒作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在促销广告中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广大商家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广告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案例六:赤峰市红山区查处长滨柴油机配件经销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用配件案

  2024年8月9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7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用配件。经查,当事人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反映了侵权商品对社会和人民群众财产及健康的影响。再次,该案件的处罚结果维护了社会正义,为维护营商环境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贡献。

  案例七: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根河市国森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3日,根河市市场监管局对根河市国森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标志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12日,根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根河市国森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加油站罩棚上使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图形商标相似的图形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

  案例八: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彦宾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19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彦宾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11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根据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彦宾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包头市土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土右旗明沙淖高荣农资服务部经营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24年7月16日,土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明沙淖高荣农资服务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74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5日,土右旗市场监管局根据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农用地膜抽检结果,对明沙淖高荣农资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合格地膜问题。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地膜的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土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地膜作为一种覆盖在耕地表面的薄膜,具有提高土壤温度、保持土壤湿度、减少杂草生长等功能,不仅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还可以节约水资源、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对农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合格地膜存在薄度不均匀、强度不达标、降解时间过长等问题,影响土壤的通气性和保水性,进而导致农作物的生长异常。

  案例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赛罕区郭浩家电厨具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2月6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对赛罕区郭浩家电厨具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调压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赛罕区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调压器是一种无论气体的流量和上游压力如何变化,都能保持下游压力稳定的装置。燃气调压器是和家用液化气瓶配套运用的专用用具,产物虽小,其质量却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在采办燃气调压器这类产物时,应仔细慎重,不能贪图便宜。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zyxw/202409/t20240929_258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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