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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2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全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环节上的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结合“铁拳”行动,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摩托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7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摩托车修理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7辆“国威”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大于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中6.1.5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通过微信联系江苏某摩托车有限公司的销售员购进了8辆“国威”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1.28万元,已售出1辆,违法所得221元。当事人销售的“国威”牌电动自行车经检测机构测量鞍座长度为53cm,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7辆,没收违法所得221元,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2日,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3日从江苏省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TDT2304Z,合格证编号:A132338TDT2304200,颜色为橄榄绿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3辆,货值金额5097元。截至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电动自行车1辆。现场检查该电动车合格证,在合格证第一部分车辆总体信息上显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为55kg,执法人员对该电动自行车整车进行现场称重,重量显示为76.9kg,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55kg的标准规定。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赛克牌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3月23日退回江苏无锡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2辆,剩余1辆在车行内销售,货值金额为1799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799元的行政处罚。

  

  3.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6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电动车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3辆“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接口类型为铅酸电池接口,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证书中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符,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经查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从天津某车业有限公司共购进4辆“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一致已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货值金额为8800元;已售出1台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0元。但当事人为压低销售价格,擅自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接口改为铅酸电池接口,适配铅酸电池。根据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复函电动自行车产品中锂离子电池改为铅酸蓄电池属于与CCC认证不一致的情况,装配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和装配铅酸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应重新认证。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联系车主,对已售的1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更换了与产品合格证中相符的电池。当事人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未经强制性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3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恢复与产品合格证中相符的电池装配,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9/88265b2e0e274839bcc51c3cc533ab2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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