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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庆节期间全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4-09-28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

  2024年国庆节将至,为扎实推进民生领域价格监督检查守护行动,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营造良好节日市场氛围。现对全省各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自觉履行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各餐饮、住宿、旅游、交通、购物、泊车等行业经营者要结合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好价格和收费公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相关行业经营者,严禁借节假日之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酒店宾馆经营者要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客房订单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餐饮饭店经营者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一致,不得出现“阴阳菜单”,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保供稳价要求,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四、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客房预订、交通出行、外卖点餐等服务的相关行业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五、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道路客运、停车场站、高速道路救援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不得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捆绑销售、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道路客运等单位要自觉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停车场站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六、各相关行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欺诈消费者;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交易。

  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以及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八、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管理,促进价格行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各相关市场经营者要对照有关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诚信守法经营,妥善化解各类价格矛盾纠纷。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部门协作,推动社会共治。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amr.ah.gov.cn/xwdt/gsgg/149624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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