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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公布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4-09-28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扎实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升全社会公民应急管理法治素养,近日,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公布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普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2日,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普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未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玻璃切割机、钢化炉、双面磨边机、空气压缩机、中空生产线、宿舍区等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相关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未悬挂明显、规范的危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防火标识;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存在以下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未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普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普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6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普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墨江县某公司安全生产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墨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对墨江县某公司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排土场扩容建设工程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墨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墨江县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李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景谷某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0日,景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景谷某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景谷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景谷某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澜沧县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5日,澜沧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澜沧县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澜沧县某公司未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澜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澜沧县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yjglt.yn.gov.cn/html/2024/zsyj_0926/4029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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