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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全省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按照《青海省推动创新主体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方案(2022—2025年)》《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22〕1407号)要求,现将2024年度贯彻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范备案工作(以下简称“贯标备案”)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新版国家标准
2023年,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以下简称“旧版国家标准”)修订升级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以下简称“新版国家标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换版有关工作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新版国家标准转换过渡期为2年,2025年12月31日后,对仍未完成换发新版国家标准认证证书,将做出暂停或撤销处理。请各有关企业要做好新旧版本过渡衔接工作,全面完成换版升级。
二、积极推广ISO 56005国际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工信部推广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以下简称“ISO 56005国际标准”)。ISO 56005是由我国率先发起,并通过ISOISO 正式立项、起草制定和发布的首个涉及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国际标准。ISO 56005国际标准以创新价值实现为核心导向,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嵌入创新全过程,以标准化手段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推动实现创新价值最大化,有利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23号)要求,通过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全覆盖,请各有关企业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国际标准认证。
三、备案对象
(一)贯标实施单位备案。有意愿贯彻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范的创新主体。要求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至少1件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者5件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者5件有效商标、或者5件软件著作权;我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青海省专利奖的单位,省内科研院所、高校可根据申请优先确定为备案对象。
(二)贯标辅导机构备案。青海省内有意愿为创新主体提供贯标辅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辅导机构需满足设立两年以上,拥有2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或者拥有2名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审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辅导机构与贯标实施单位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需作为附加材料提交。
四、备案方式及时间
贯标实施单位、贯标辅导机构需在9月30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以pdf版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五、备案材料
(一)贯标实施单位填写青海省知识产权贯标实施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贯标辅导机构填写青海省知识产权贯标辅导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注与原件一致)。
(三)已通过贯标认证的单位需提交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贯标辅导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与创新主体签订的贯标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注与原件一致)。
(五)所有单位需对备案申请和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在申请书最后一栏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备案核查
省知识产权局于10月8日至12日期间统一组织开展对贯标备案申请主体的基础信息核查工作,重点核实企业经营存续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核查中发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提交材料存在严重不符的不予备案;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备案。
七、备案结果运用
(一)对通过备案核查的单位将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集中公布。
(二)我局将根据贯标实施单位的认证进度,适时组织开展形式验收和实地验收,主要核验认证证书、相关认证资料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其中自愿申请贯彻执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的专利代理机构经规范运行不少于2个月时间后,初步自评认为符合相关管理规范的,可向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我局出具评价报告。
(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质量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0〕953号)以及《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择优奖励”和“不超额奖励”的原则,对在2024年度内通过国家标准备案,且通过知识产权新版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一次性发放5万元的补助资金,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认证证书或者我局评价报告的,不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联 系 人:知识产权运促处 王君凌
联系电话:0971-6317327
地 址: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
附件:1.青海省知识产权贯标实施单位备案申请表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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