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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时间:2024-09-2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销售环节、主产销区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公布第十二批典型案例:

  一、乌什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2日,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乌什县某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五指山红茶”茶叶礼盒由外至内分别由独立木盒、独立铁盒、独立铝箔纸等三层包装组成(净含量100克,50克×2盒,包装规格为380mm×250mm×85mm),经执法人员合规性测算,该商品空隙率达83.90%,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二、克拉玛依区某蛋糕房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某蛋糕房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蛋糕房销售的一款名为“好吃硬道理”月饼礼盒实际体积为84280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6800000立方毫米,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三、温宿县某蛋糕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2日,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宿县某蛋糕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名为“1956嘉士利·利万家臻享盛宴”月饼礼盒(净含量:1.935千克)由外至内包装有5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四、克拉玛依区某蛋糕房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某蛋糕房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蛋糕房销售的一款名为“大美新疆”月饼礼盒实际体积为87290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6400000立方毫米,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五、墨玉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4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墨玉县某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一款名为“禧凤楼盛世佳礼”月饼礼盒空隙率达到50%,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六、克拉玛依区某购物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某购物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购物超市销售的一款名为“步步高升”月饼礼盒实际体积为7744896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7200000立方毫米,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七、若羌县某烘焙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4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若羌县某烘焙坊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烘焙坊销售的一款名为“潮生明月”月饼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4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八、玛纳斯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4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玛纳斯县某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名为“禧凤楼”月饼礼盒(净含量600g,包装盒规格480mm×350mm×60mm)包装空隙率为58%、“金秋团圆”礼盒(净含量600g,包装盒规格420mm×330mm×500mm)空隙率为39%,以上两种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九、柯坪县某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5日,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柯坪县某购物广场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购物广场销售的“极品黑茶”茶叶礼盒进行合规性测算,发现该商品实际体积为9048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6685.71立方毫米,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十、伊州区某食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5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伊州区天山北路某食品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一款名为“福禄寿”月饼礼盒(净含量1100g)空隙率达到32.4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9/452ff74e35cc46bfa5f71e1133851a9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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