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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全市商业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会

时间:2024-09-21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切实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全市商业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会。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有关处室到会指导。

    会议要求各商业银行增强法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对照自查,及时整改问题,并现场发放了《商业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合规提示函》,提醒全市商业银行重点做到八个方面:

    一是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营业场所等醒目位置,及时、清晰、准确地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

    二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包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等收费项目。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总行价目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内容,不得超出收费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

    三是严格落实小微企业优惠减免政策。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严格做到“两禁两限”,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四是严格区分费用承担主体。严格区分应当由银行独立承担、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和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项目。对于属于银行应尽工作职责,不得转为有偿服务并收费,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承担。抵押登记费、抵押品评估费应当由银行承担。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相关费用由银行独立承担,不得要求企业支付。对于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公证费用,应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承担方式,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五是严格执行自愿选择原则。银行应当严格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不得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收费、借贷搭售、强制服务。不得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或要求客户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办理保险等业务。不得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等形式提供融资,增加客户负担。

    六是严格做到服务质价相符。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以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并留存服务记录,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七是严格助贷环节收费管理。银行应选择收费标准合理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八是严格履行价格承诺。银行主动向社会承诺实行服务价格减免、取消、下调等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优惠的时间、范围、对象等内容,并严格执行公示的价格优惠措施,不得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价格承诺。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扎实推进“守护行动”,组织开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抽查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为落实惠企降费措施、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助力经济回升向好发挥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24-09-20


原文链接:http://scjgj.sh.gov.cn/602/20240920/2c984a7292079f7401920ddc74f62c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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