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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中秋国庆”双节期间,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提升我省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不断加大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执法力度,依法纠正一批生产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现公布6起月饼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案例1: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饼业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8月1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8月1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8月13日上午,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七星伴月”月饼礼盒,净含量/规格:900克(1包×200克/包,7包×100g/包),外包装为圆柱体,底面半径19.7cm、高为8.4cm,经手动法测算,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38.4%,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2: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8月26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8月29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8月26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月饼展台上陈列有一款盒装月饼(金九月饼),净含量:900克,外包装为长方体(长36.3cm、宽36.3cm、高7cm),经手动法测算,上述月饼的包装空隙率为31.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3: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8月28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8月3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8月28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销售品名为“幸福上品月饼(七星伴月月饼)”,净含量950g(250g×1个,100g×7个),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38cm×38cm×7.5cm,经手动法测算,包装空隙率为38.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4: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9月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9月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9月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中秋节前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款月饼礼盒:五福临门(烘烤类糕点),净含量:640克,长方体外包装,长、宽、高为44cm×36cm×6cm,经手动法测算,包装空隙率为52.9%。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5: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9月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9月4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9月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双黄七星”月饼,净含量:728克(规格:168克×1个、80克×7个),长方体外包装,长、宽、高为36.2cm×34.5cm×7.5cm,经手动法测算,包装空隙率为45.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6: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食品坊销售混装月饼的行为
2024年9月9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坊(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9月1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9月9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中秋节前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款月饼礼盒:1.八星报喜月饼礼盒(规格:广式小月饼80g×4个、原色开心果250g、带衣腰果王250g、特级芒果干250g、奇亚籽椰子脆片200g),2.五福临门月饼礼盒(规格:金腿五仁大月饼1000g×1个、原色开心果250g、带衣腰果王250g、特级芒果干250g、奇亚籽椰子脆片200g)。以上2款月饼内将月饼与坚果、果蔬干等产品混装销售,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yw/gzdt/202409/t20240912_3730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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