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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时间:2024-09-15 来源:宁夏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工矿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宁夏某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变更案。2024年2月28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焦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4月被宁夏某公司收购后,2023年4月26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存在未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贵州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工作案。2024年8月1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贵州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1月出具的《吴忠市同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资料中未提供电石炉变压器现场勘验的图像影像等资料。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未到现场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4年6月7日,固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辛某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辛某武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某煤矿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等违法违规案。2024年6月20日至21日,固原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110504工作面运输顺槽426#皮带机架行人侧上托棍损坏,未及时更换;2.11采区中部泄水巷综掘工作面现场管理牌板临时支护图板临时支护数据标注不全,未标注最小控顶距,临时支护未支护到工作面迎头;3.11采区中部泄水巷综掘工作面使用的无极绳绞车机尾卡轨器未关闭,存在越位失效;4.110505回风顺槽、中部泄水巷、0108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未设置传感器故障闭锁功能。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宁夏某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违法案。2024年6月26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芬苯达唑车间二层还原釜之间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1条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的要求。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宁夏某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违法案。2024年7月1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纸浆生产场所双氧水罐区抽双氧水泵电机不属于防爆型电机(LY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E3-100L-2),不符合《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  29304-2012)第6条6.1和附录B及9.2.1.1的要求。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xyjglt.nx.gov.cn/yjfc/bgt/202409/t20240914_4659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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