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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市监函〔2024〕571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
县(市、区)的函
各市(区)跨部门综合监管牵头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3〕11号)要求,省政府职转办、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省级部门牵头职责,组织开展了试点县及其试点领域征集工作。在西安等市先行先试基础上,经省、市牵头部门组织动员、申报汇总、审核遴选,确定了我省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县(市、区),现予印发(名单详见附件)。
请省、市各有关部门、各试点县(市、区)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质效,加强沟通交流、工作协作,积极推进监管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典型案例,为推动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陕西省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县(市、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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