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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4-09-11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群众参与监督,查找重大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近期,省应急管理厅从各州(市)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4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举报某建筑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12月,昭通市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建筑公司在盐津县庙坝镇黄草村三观楼隧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相关程序,盐津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2023年11月25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存在瞒报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等规定,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9万元、对2名责任人员共处人民币11.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奖励。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3月给予举报人3万元人民币奖励。

  案例二 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2024年2月,临沧市耿马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耿马镇东大街供销社大院内有人私自销售烟花爆竹。按相关程序,耿马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高某、周某分别在耿马镇东大街供销社大院出租房内从事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耿马县应急管理局对高某、周某分别作出处人民币共5.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奖励。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6月给予举报人8250元人民币奖励。

  案例三 举报某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24年5月,红河州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某化工公司接入外界空气吹扫气体探测仪探头,用袋子罩着探头避免报警。按相关程序,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在现场存在一氧化碳有毒气体的情况下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有毒气体报警仪探头稀释气体浓度以免报警,存在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奖励。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8月给予举报人5250元人民币奖励。

  案例四 举报某煤矿违法违规作业

  2024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丽江市华坪县某煤矿采用假密闭隐瞒掘进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程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该煤矿采用假图纸假密闭隐瞒掘进工作面作业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0日,并处该煤矿及矿长共1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奖励。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第十五条第四款和《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矿安〔2021〕4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8月给予举报人19.2万元人民币奖励。


原文链接:http://yjglt.yn.gov.cn/html/2024/styw_0910/4029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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