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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转变执法方式,主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行包容柔性执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努力维护社会生产生活良好秩序,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朔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未载明预售房销售许可证书号案
2024年1月16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交办线索,朔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微信公众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24日发布的违法广告销售房产为“棣阁文盈”四号楼,该广告共4页面,均未标注预售房销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运城市垣曲县某美食餐饮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3年11月28日,运城市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垣曲县某美食餐饮店无证加工销售冷食。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却加工销售冷食,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套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额为0,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
三、忻州市某超市经营不合格生姜案
2024年2月4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经销的生姜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生姜为当事人从山东省济南市某生姜种植户处直接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已销售的涉案农产品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不予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
四、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电子科技公司无照经营案
2024年4月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实际经营场所没有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提交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属于首次违法,营业时间短,无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美食店以返现方式诱导用户作出评价案
2023年12月2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对杏花岭区某美食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内有好评返现卡93张,卡内写有“点亮五星好评晒图片+写10字订餐体验,领取微信红包2元”等字样,以返现方式诱导用户作出评价。截止当日,总计返现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太原市杏花岭区某超市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1月1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杏花岭区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箱香蕉为当天中午购进,只对香蕉进行称重贴标后就上架,未及时悬挂价格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七、大同市云州区某养殖场未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案
2024年3月25日,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管局从《经营异常名录》得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八、太原市某机械厂使用无效专利案
2024年5月22日,太原市尖草坪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太原市某机械厂在其官方网站广告中展示专利为无效专利。经查,当事人在其官网公示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相关技术与其拥有且现行有效的发明专利为同一发明创造。当事人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先行获批,发明专利获批后实用新型专利自动失效,且发明专利持续有效至今,执法检查当天当事人及时将失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从官网下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不存在夸大宣传,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九、晋中市灵石县某汽车公司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汽车销售广告案
2023年11月3日,晋中市灵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汽车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举报。经查,灵石县某汽车公司在抖音平台宣传销售汽车视频中发布含有“全省最低价”字样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该广告在抖音平台发布时间短,浏览量不超过300次,影响范围小,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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